典型案例 | 莆田市荔城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2-16 09:26 信息来源: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联合省厅“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组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园区的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危废贮存间中废活性炭、废抹布、固化剂空瓶、处理剂空瓶等危险废物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设别标志。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经承办人现场指出后立即改正,且上述原辅料空桶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等情况,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3点:“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反映出部分中小企业环保管理水平较低,相关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较为淡薄。我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做法,着重激发企业主动纠错、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减免轻微违法的行政处罚,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主动性,达到了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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