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秀屿某企业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12-17 10:53 信息来源: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件简介】
2024年4月28日,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企业监督性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某企业正在生产,核查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无燃气锅炉相关内容,但调阅该公司燃煤锅炉运行台账显示,4月份锅炉正常投用,最近一次运行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12时至2024年4月18日10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放污染物,并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制度法律责任明确、管理要求细致、技术体系完备,持证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方式变动及时依法申请变更,以此提升对排污行为的管理,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的有力保障。本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持证排污,按证监管”的工作理念,有效震慑了违规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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