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免于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8 11:08 信息来源: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某鞋业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存放胶水废包装桶及处理剂废包装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处于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首违不罚情形清单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要求,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为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本案办案人员秉承法治思维,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进行教育,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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