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莆田市荔城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发布时间:2024-12-17 09:34 信息来源: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福建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组对莆田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行监测方案中无锅炉废气相关内容,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废水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查处情况】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自行监测结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责任追究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的主要抓手。本案中,该公司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且未能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体现了该公司环保意识薄弱。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环境管理意识,还有效震慑了其他排污单位,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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