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09:1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环保规〔2025〕5号
各县(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湄洲岛生态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协助推进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开展,按照《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莆发改〔2020〕399号)、《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莆田市开发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五即”审批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发改〔2025〕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新城开发、旅游度假区以及其他特定区域范围内等功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区域,试点推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二、评估报告编制及审查
试点管理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并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查或备案,并出具审查或备案意见。
三、技术规范
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参照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定。
四、成果应用
通过评估的区域内包含的化工、石化、冶炼、造纸、印染类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环境影响较大项目,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单独评估评审,在开展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环境符合性分析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结论,选址合理性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内容可进一步简化。
通过评估的区域内的主导产业以及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医院、学校、城市道路、市政管网、变电站等公共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单独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依照评估报告告知的内容、要求,落实各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于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除上述项目外,通过评估的区域内其他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在明确相应企业的环保责任后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五、工作要求
区域环境影响评估通过审查后,每隔五年左右由试点管理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的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对规划进行调整,跟踪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在区域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于区域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或重大环境风险事故,不再适宜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准入要求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局撤销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区域评估内的所有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